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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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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和工会协商,并征得劳动者的同意。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每周不得超过12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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