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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 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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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调整范畴。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对于加班费,应当遵守《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发生此类情形,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劳动者每月加班时间不能超过三十六个小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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