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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民法典》关于合同的效力来确认,但是《民法典》的规定属于一般性规定,具体到各种有名合同的实际情况,则存在种种制约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员和设计人员签订; 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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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程序的,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发包人在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发包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施工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三章关于合同的效力来确定,但《合同法》第三章的规定属于一般规定,具体到各种著名合同的实际情况,存在各种制约合同效力的具体因素。就施工合同而言,影响其效力的因素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主体。二、合同内容。三、合同签订程序。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业资质或者超过资质等级的;(二)不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员以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名义借用的;(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但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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