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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比如,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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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合同陷阱,很多农民工在被雇用时没有签合同或合同不规范。为防后患,农民工必须要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写明工程名称、发包单位、工资结算日期、支付方式等。其次是转包陷阱,如果打工者承建的工程是被人转包过一手、二手,甚至是三手的,那就要特别小心。老板的资产状况以及联系方式都要清楚,以防工资无处索要。再次是时效陷阱,追索劳动报酬的法律时效只有两年,而老板常采取的一招就“拖”,打工者应及时向劳动部门反映。最后是证据陷阱,想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工资,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最好是、工资单、、人证等一应俱全。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比如,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本工程工资性 工程款合同价占比为20%%(不得低于20%),每月525日前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为 元(合同价**占比÷工期月)。发包人连续两次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总包单 位有权停工,直至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到位,停工期间所产生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该项 目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设立及管理详见发承包双方按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 帐户资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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