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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29条有哪些内容?

2022-09-11
禁止下列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拦截列车;(二)强行上下车;(三)损毁列车、隧道、轨道、车站等轨道交通设施;(四)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风亭、疏散通道五十米范围内堆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五)擅自进入轨道、桥梁、隧道、通风亭以及其他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的区域;(六)在轨道上放置或者丢弃物品,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接触网等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七)在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周围五米范围内以及站台、站厅、通道等区域堆放杂物、停放车辆、揽客拉客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疏散和救援等活动;(八)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的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视线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种植妨碍行车视线的树木;(九)擅自移动或者遮盖安全标志、警示标志、服务标志、防护监视设备等轨道交通设施;(十)攀爬或者跨越列车、隔离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安全门、屏蔽门等轨道交通设施;(十一)故意干扰机电系统和通信信号系统;(十二)非紧急状态下擅自使用应急装置或者安全装置;(十三)在站台上嬉戏、打闹;(十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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