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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突发事件,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暂停部分线路或者全部线路运营,并通过车站、列车广播、视频...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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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运营单位有关危及或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对危及或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应当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消除妨害。对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施工作业,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询问有关人员,调取、复制与作业有关的资料,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发生突发事件,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暂停部分线路或者全部线路运营,并通过车站、列车广播、视频系统和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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