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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条件(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补充的损失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
众所周知,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权利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企业的所有重大人事任免和重大经营决策都必须得到股东(大)的认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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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召开;其他。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损失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共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股东大会通常由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召开,一般是为了解决特别重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下列情况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金额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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