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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返聘只能与公司建立劳务合同关系,不能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和公司签定的属于劳务用工协议(劳务合同关系),而不能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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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返聘只能与公司建立劳务合同关系,不能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和公司签定的属于劳务用工协议(劳务合同关系),而不能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这种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与规范。 因为劳务合同关系不能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所以在合同中要就意外伤害、医疗、劳动保障、报酬的支持方式等进行细致的约定。
首先退休返聘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一、签一年的劳动协议,三个月的试用期只要你签字认可就是合理有效的。 二、有没有绩效工资视双方协议中有没有约定,没有则不享有;普调工资是在职正式员工的待遇,返聘人员若有必须协议约定。 三、春节往返的路费是否可报销也是按协议约定,没有则没有,与协议续不续,辞不辞职都没有关系。 四、不双倍支付期间的劳动报酬,还是因为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退休年龄后签订合同的,确实是属于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规制,但是,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总之,是要看劳务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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