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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民法总则第一章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结...
原则一:平等原则。《民法总则》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法律保护平等、平等者之间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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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一:平等原则。《民法总则》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法律保护平等、平等者之间无管辖。原则二:自愿原则。《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也叫意思自治原则。原则三:公平原则。《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不适用公平原则的情况:A、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交易;B、射幸交易行为(所谓射幸,也就是侥幸,是碰运气的意思。)比如赌石、买彩票等行为;C、无偿的民事行为,如赠与;D、身份行为。如婚姻与关系的缔结和解除等。原则四:诚信原则。《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它要求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原则五: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如赌博、遗弃、虐待老人、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均违反了这一原则。原则六:绿色原则。《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民法总则》确立的一项新的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原则一:平等原则。《民法总则》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法律保护平等、平等者之间无管辖。原则二:自愿原则。《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也叫意思自治原则。原则三:公平原则。《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不适用公平原则的情况:A、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交易;B、射幸交易行为(所谓射幸,也就是侥幸,是碰运气的意思。)比如赌石、买彩票等行为;C、无偿的民事行为,如赠与;D、身份行为。如婚姻与关系的缔结和解除等。原则四:诚信原则。《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它要求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原则五: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如赌博、遗弃、虐待老人、有损人格尊严的行为均违反了这一原则。原则六:绿色原则。《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民法总则》确立的一项新的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指导功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学者在论述民法基本原则时,强调它是指导原理、指导原则、指导方针。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司法均有指导意义立法者在制定民事法律规范特别是在制定民事基本法时,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民法所反映的社会经济文化制度的本质和特征是什么,用什么样的条款高度概括这些指导思想和本质特征?落实在概括性条款上就成为民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确定之后,不仅是民事基本法的指导原则,也是各项民事立法的指导原则民事主体掌握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就能把握民事关系的大方向,在不了解民法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懂得民法基本原则,就能大体上懂得应当怎样做,不应当怎样做民法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处理民事案件的指导准则。司法机关以民法基本原则为指导,才能正确理解、解释和使用民法规范(二)约束功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基本法中的具体规范和单行民事规范,具有约束力,即民事法律规范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行为受民法基本原则的约束,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司法活动具有约束力,法官解释和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应当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如果偏离民法基本原则,就会形成错判(三)补充功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与统帅的地位,但是,通常在民事法律规范有具体的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有学者称民法基本原则是“帝王条款”,不可轻易动用,否则就会造成适用法律的偏差和混乱。在民事法律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法律规范起补充作用。由于立法者的认识有局限性;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由于社会关系不断发展,立法不可能穷尽一切,因此现行法规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实际的需要。在民事法律规范存在漏洞的情况下,需要法院补充法律漏洞,需要法院造法,这是各国民事立法与民事司法经验的总结。补充法律漏洞和法院造法,比根据基本原则限制法律的效力有更高的要求,应当十分慎重,需要针对个案,根据民法基本原则,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进行充分说理的创造性裁决。由于基本原则是没有具体构成要件和后果的抽象规定,如何准确地适用基本原则,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形成案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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