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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一:平等原则。《民法总则》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法律保护平等、平等者之间无...
《民法总则》规定了民事活动七条基本原则,在编修分则的时候,应该要妥善处理与总则中基本原则相同或相一致的原则。比如,总则第4条规定的平等原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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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 (1)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民法典》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2)地位: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3)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 A、主体条件平等。即公民、法人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条件平等。 B、主体地位平等。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人没有特权。而且不论什么身份,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地位平等。C、法律保护平等。即法律适用平等。法律教育网从抽象平等到具体、特定平等转变趋势。可以说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别法,民法的范围大于商法,两者的区别在于调整的对象和调整的主体是不一样的,商法调整的对象是商事主体而民法调整对象是民事主体。
这就是基本原则的核心,也是经过不断的修订,才到了现如今十分完善的状态,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平等原则,它也是是公民开展民事活动时的最基本原则。大家看完以上这些内容,就会对基本原则有了具体的认识。
民事活动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民事立法特有的基本原则。民事活动的私人性或民事性,决定了应确立“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和意思自治”原则,以确保民事主体的独立性、平等性、自主性;民事活动的利益性,决定了民法应确立“公平、等价有偿、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以便为民事主体最大化地实现自己民事利益创造条件,并促使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公平,确保民事主体实现民事利益的活动合法;民事活动具有社会性,“也正因为如此,人类社会才要求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在谋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尊重他人的利益。”由此决定了应确立“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协调和平衡民事主体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民事活动具有宽泛性、复杂多样性和变动性,“社会现象变化无穷,法律无从规范靡遗”,决定了应确立“凡法律未规定的,应遵守国家政策或者民事习惯”原则,以弥补民事立法的空白和漏洞,及时、全面调整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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