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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一:平等原则。《民法总则》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包括主体条件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法律保护平等、平等者之间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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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事活动的原则有以下这些: 1、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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