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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机构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执法案件价格鉴证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核拨。价格鉴证机构办理其他价格鉴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委托单位委托价格鉴证,应当提交加盖委托单位印章的价格鉴证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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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机构从事价格鉴证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技术规范,保障价格鉴证结论的客观、公正、及时。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让受委托的价格鉴证工作;(二)出具虚假的价格鉴证结论;(三)给委托单位回扣或者购买鉴证物品;(四)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委托单位委托价格鉴证,应当提交加盖委托单位印章的价格鉴证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二)委托日期;(三)价格鉴证目的;(四)价格鉴证财物或者标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五)价格鉴证财物或者标的其他必要特征描述、说明;(六)价格鉴证基准日;(七)提供材料名称、份数;(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委托单位还应当全面、客观提供与价格鉴证工作相关的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物、邮票、字画、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需要进行技术鉴定、质量检验的特殊物品,委托单位应当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作出的技术、质量鉴定报告。
委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委托价格鉴证机构鉴证而委托其他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的;(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非法干预价格鉴证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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