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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二十年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至少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享受退休待遇。另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标...
答:您和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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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没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只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员工依然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可能存在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因此工伤赔偿都应由单位承担。
职业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解除合同必须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职工经鉴定为职业病的,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但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与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等于解除合同有特权,依然要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谓急辞工,不是法律上的定义,通常是指立即解除合同或者短时间内解除合同。有合法与违法之分,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对待。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其中,按第三十八条(一)至(六)款规定解除合同应当什么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按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之时一次结清工资,并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情形下,劳动者急辞工的,向用人单位提出急辞工申请的,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拒绝,但不得在同意的情形下扣工资;劳动者直接通知用人单位急辞工的,或者提出申请被拒绝之后擅自离职的,是违法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出勤结清工资,但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结清工资与赔偿损失应分别计算,合并结算。用人单位应主张赔偿损失的,应当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按时缴纳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缴纳费用。因此,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不影响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外,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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