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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印章不代表私人,法人名章的使用主体是单位,包括公司等法人主体以及非法人单位,在对外交往中都离不开印章。签名章属于个人印章。 《中华...
1、不代表,法人名章的使用主体是单位,包括公司等法人主体以及非法人单位,在对外交往中都离不开印章。签名章属于个人印章。 2、公司法定代表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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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上只盖上私人的印章一般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定代表人印章不代表私人,法人名章的使用主体是单位,包括公司等法人主体以及非法人单位,在对外交往中都离不开印章。签名章属于个人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1、根据民诉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由此可以看出,上述这个诉讼其实存在一个自己告自己的矛盾情况。当然,原告可以委托其他人作为诉讼代表人,但这至少就需要委托书等其他相关材料,而原告方并未提供。 2、公司以法人名义起诉是一种体现法人意志的法人行为。在其他诉讼中,法院或许可以依据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等材料确认公司提起诉讼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但在上述诉讼中,公司起诉的是自己的法定代表人,这就难免让人怀疑公司提起的诉讼是否是法人意思的真是表示,或者说是否是法人意志的一致体现。而要确认这一诉讼是法人意志,就只有通过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这些权利和监管部门的相关决议来体现。但法院在没有任何此类决议的情况下当即受理,此做法似有欠妥当。 3、上述诉讼的受理与审理,其实是对《公司法》第152条的否定。《公司法》第152条的理念实质是要股东在竭尽内部救济手段后仍不能维护自身权利,方可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所以,股东书面要求董事会、监事会提起诉讼其实是派生诉讼一个必要的前置程序。因此,本案的股东如果要起诉法定代表人,就应按照《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程序,先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书面申请。如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股东请求,则应出具相关决议文件,并在提起诉讼时一并向法院提供。如果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不同意股东请求,则股东可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中,法院在原告没有提供任何上述所需材料的情况下,即受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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