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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的法院,能否拒绝诉讼?

2021-11-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复议机关可以在复议程序中依法中止复议程序,中止原因消失后继续复议程序。一般来说,暂停行为只是复议程序中的过程行为,不是最终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也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最终发生法律效力和实际影响的行为是复议机关在暂停原因消失后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因此,复议机关中止复议程序的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应当受理的行政行为范畴,除非中止行为直接设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或者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依法寻求救济的权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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