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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诉讼,除存在法定情形外,原则上行政行为不中止执行。 法条链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不应当中止审理。理由是某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以未生效的劳动仲裁书为确认李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明显错误。无论是否等到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最终结果,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都已经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主要证据不足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诉讼中可以申请停止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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