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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确认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决定受理的文件。属于填写文件...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中止行政复议行为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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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你的信任表示感谢! 我认为本案的关键不是“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的问题。而是这40万的股权是否是原被告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如在同居前被告就享有公司40万的股权就不存在共同财产的问题,或被告可以举出其他证据证明为被告一方所有。 因为行政复议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所以我认为只要原来的“工商行政处罚决定”在没有被撤消之前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复议机关可以在复议程序中依法中止复议程序,中止原因消失后继续复议程序。一般来说,暂停行为只是复议程序中的过程行为,不是最终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也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最终发生法律效力和实际影响的行为是复议机关在暂停原因消失后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因此,复议机关中止复议程序的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应当受理的行政行为范畴,除非中止行为直接设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或者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依法寻求救济的权利。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暂停行政复议:(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二)自然人作为申请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权利义务承受人尚未确定的;(4)自然人作为申请人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需要主管部门解释或确认;(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基础,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和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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