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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的继承分和继承。继承房产是一个事实行为的发生,法律保护房屋权人,如果该房屋要用于买卖交易,就必须去房屋管理部门登记,进行:公正程序:首先当事人要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继承资料: 1、申请人的或簿的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二、遗嘱继承人应提交:1、前款中1、2、3、4、应提交的证明材料;2、被继承人的遗嘱;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4、公证人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5、继承公证费继承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评估价的2%或按照受益额的2%收取,低不低于200元。
办理房屋继承过户手续要向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经公证后,凭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再到遗产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遗产过户手续。公证处在受理公证申请时,可能会要求提供与继承有关的相关资料及证据,其中也应当包括要求两位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均表明对遗嘱的真实性无异议。若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两位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予配合,或者对遗嘱的效力提出异议,导致公证处做出不予公证的决定时,为了确保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公证判决。房屋继承过户需要经过继承权公证的步骤:第一步: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这里分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两种,相应需提交的资料也有所差别。 (一)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6、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5、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第二步:房地产继承登记。房屋继承人到房产管理局进行房屋产权继承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原件(房产管理司规范格式); 2、当事人身份证件; 3、如由委托代理人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需公证); 4、房地产权证原件; 5、房屋平面图; 6、契税完税证(备查联)及契税完税贴花原件,纳税后提交; 7、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8、继承公证书原件; 9、其他有关文件。
根据有关规定,继承房屋后想要办理过户登记的,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1、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登记信息核档证明(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5、继承权公证书或公证书及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6、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原件); 7、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门牌号码证明(原件); 8、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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