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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搬迁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由于工厂搬迁,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劳动者不愿意随行搬迁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以上的,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以上支付。
工厂搬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因工厂搬迁,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发生了变化,劳动者不愿意随迁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工厂要搬迁因此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不能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劳动者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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