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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综合计时的工厂,有以下豁免:1)七天有一天休息;2)每天加班不能超过3小时(在工人体力能承受的条件下) 2.可以连续工作,直到将全年的综...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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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小李所在的保安岗位实行的是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向全体员工公示了相关批复,且小李在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要求公司按照其工资200%的标准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缺乏依据,仲裁委员会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小李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综合工时制的加班工资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小李要求公司以其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 【案例评析】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在计算加班时间上不同于标准工时,具有特殊性。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等规定,综合工时制加班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月工作时间20.83天月×8小时天166.64小时;每季度工作时间250天年÷4季年×8小时天500小时季;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劳动者在休息日被安排工作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 3、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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