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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小李所在的保安岗位实行的是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向全体员工公示了相关批复,且小李在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要求公司按照其工资200%的标准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缺乏依据,仲裁委员会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小李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综合工时制的加班工资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小李要求公司以其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 【案例评析】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在计算加班时间上不同于标准工时,具有特殊性。
1、法定节假日排班的员工,依法享有300%日工资的加班费。2、法定假日轮流休息的员工,依法不享受300%的日薪加班费。3、法定假日应轮流召回加班员工,依法享受450%的日薪加班费(延长劳动时间和法定假日加班费重叠)。4、注意:召回加班,在综合工时制计算周期内安排补充休息的员工,必须以300%的日薪享受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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