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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村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责令改正...
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应当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的资金筹集机制。其资金来源:(一)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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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集贸市场;(二)堆放物料和其他障碍物;(三)挖砂、采石、挖沟引水;(四)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五)其他损坏、污染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不得在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主要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县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二)乡道,是指不属于国道、省道、县道的乡际间、乡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三)村道,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者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四)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农村公路和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农村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限高和限宽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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