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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集贸市场;(二)堆放物料和其他障碍物;(三)挖砂、采石、挖沟引水;(四)非法设卡、收费...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村道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对侵害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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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文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或检举、揭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受理之日起15日内答复投诉人。
禁止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集贸市场;(二)堆放物料和其他障碍物;(三)挖砂、采石、挖沟引水;(四)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五)其他损坏、污染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行为。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不得在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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