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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第五章调-查取证第十九条案-件调-查取证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行业主(监)管部门主办。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
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犯罪,关押在看守所,不是拘留所,逮捕前刑事拘留关押的最长时间是37天,其中7天是检察院审查逮捕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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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第七章性质认定第三十二条性质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法进行认定。第三十三·条对于法·律规定明确、性质无争议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可依职权直接认定和处理。公·安、司法机·关认为需要行业主(监)管部门出具行政认定意见的,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根据证据材料作出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第三十四条行业主(监)管部门可依据调·查情况和有关规定,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直接作出性质认定。第三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对以下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性质认定:(一)联合调·查组提交的。(二)公·安、司法机·关认为需要,但行业主(监)管部门难以定性的。(三)下级人·民政·府上报的认定申请。联席会·议在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出具行业技术标准认定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认定,有关部门依法出具认定结论。第三十六条对于重大且跨区域的非法集·资案·件,省级人·民政·府难以进行性质认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性质认定意见一般应在收到性质认定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
为实现处置非法集资防打结合、打早打小,征求意见稿还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明确了非法集资的预防监测机制要求。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针对非法集资出现跨省案件、网络平台、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新情况,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非法集资行政调查的主体、启动情形以及可以采取的方式和措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工作。非法集资行为跨行政区域的,由集资人注册地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牵头调查;没有注册地的,由集资人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牵头调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9月24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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