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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行政处罚程序

2022-02-08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第七章性质认定第三十二条性质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法进行认定。第三十三·条对于法·律规定明确、性质无争议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可依职权直接认定和处理。公·安、司法机·关认为需要行业主(监)管部门出具行政认定意见的,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根据证据材料作出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第三十四条行业主(监)管部门可依据调·查情况和有关规定,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直接作出性质认定。第三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可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对以下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性质认定:(一)联合调·查组提交的。(二)公·安、司法机·关认为需要,但行业主(监)管部门难以定性的。(三)下级人·民政·府上报的认定申请。联席会·议在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出具行业技术标准认定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认定,有关部门依法出具认定结论。第三十六条对于重大且跨区域的非法集·资案·件,省级人·民政·府难以进行性质认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性质认定意见一般应在收到性质认定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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