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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工也同样享有一样的权益!”:劳务合同也是,只是用工主体有一定变化: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定劳动合同、而不是与用人单位直接签到定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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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提供岗位等,若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三,关于加班工资问题,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就以上问题建议双方协商处理,若双方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务工属于雇佣合同关系,受合同法的调整,合同期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履行完毕,是否续签视双方自愿。 如果雇主具有用工主体资格,雇员年满16岁,男不满60岁,女不满50岁,那么双方订立的应当是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务合同,即使冠名劳务合同也应当认定为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劳动合同期满,除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必须续签的情形之外,是否续签也是双方自愿。但用人单位不续签的,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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