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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八部委859号文件的规定,结合企业改制的实际处置情况,对于国有划拨土地处置采取以下方式: 1.按照国家和当地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国企改革前,原国有企业的国家所有的性质改制后变成了混合所有制企业,其股东由国资管理部门和其他非国有股东组成,一般为国有控股企业,其性质已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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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方式有以下几种(一)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及离退休人员的费用支付等,按有关政策执行。 (二)国有企业改制经提取的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补贴,应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或以资产形式建立职工保障基金。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原留在改制后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经济补偿金的安全性负责,建立保障机制,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监督,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改制企业应从实际出发,主要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公司制、出售和破产等多种形式进行改制,特别要加大国有资本的退出力度,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一厂一策”,不搞一个模式,对于不同的企业可以采取不同的办法: 1、属科技型的企业,要支持其创造条件,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或为龙头企业所兼并,或为龙头产品配套,或通过吸收其他资本参与,加速资产重组、技术创新和规模扩张等多种渠道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并积极争取上市。 2、对整体素质良好、经济效益较好,或素质、效益一般的企业,国有资本可部分直至全部退出,国有资本退出后,允许经营者、内部职工等出资优先认购企业资产及控股经营;允许社会法人、自然人及外商通过竞标购买企业股份。出资的形式一般要以现金,也可以是生产设备、专有技术等生产要素。 3、对经营效益差、扭亏无望的企业,实行综合整治。对于有效资产,可以采取分别改制的方式,分块搞活;对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要依法破产或清算。
法律依据不同 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由遵循《企业法》变为遵循《公司法》。 工厂制企业与公司制企业所遵循的法律依据是不相同的。1988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工厂制企业所遵循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一。而建立公司制的现代企业,所遵循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于工厂制和公司制所遵循的法律依据不同,因此,在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的领导制度;企业的运作机制;企业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企业中各种成员和机构的职、责、权等,都是完全不同的。 比如,《企业法》规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全面责任。企业重大问题的讨论方案,均由厂长提出。而《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领导制度,经理层是执行层,董事会审议经理层的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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