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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监执行应遵循的法律规范有哪些

2021-11-30
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罪犯。必须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判决的罪犯。判决的刑罚必须是实刑。3、管制、缓刑(除死缓外)、监外执行、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不属于收监的范畴。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判缓刑的罪犯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否则,将宣布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即监禁)。缓刑撤销有三种情况:1。缓刑期间再犯新罪。与已判之罪相比,这里的新罪不仅包括故意犯罪,还包括过失犯罪,包括同一犯罪和异一犯罪。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对新罪和原判之罪实行数罪并罚。二是缓刑期间发现漏罪。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说明犯罪分子隐瞒了部分罪行,没有认罪伏法和真诚悔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对漏罪和原判实行数罪并罚。3、缓刑期间严重违法。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还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八条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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