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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人是以不动产登记为准的,如果房产证上确如您所述,第二种方案是可以成立的。
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拥有宅基地使用权,所以只要家里有人的户口还在村集体内,宅基地就在。但是,几十年后等到“爹妈”都去世了,子女户口不在本村集体内,会影响他们继承宅基地吗? 这种情况下,也就是“户”没了,继承人可以继承房屋,但不能进行翻建等动工行为,一旦房屋倒塌或自行拆除,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 宅子不能翻建,成为危房、倒塌只是时间的问题,而且拆迁补偿中,有一部分是针对宅基地的补偿。所以,想从真正意义上继承宅基地,“继承人”的户口最好在村集体内部。
农村房产继承程序如下: 1、房屋评估: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市值进行评估;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携带有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并领取继承公证书; 3、房屋测绘:申请人需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应当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 5、其他材料。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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