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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期间,被公诉人由谁负责?

2024-11-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涉嫌罪行的个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城市或县域范围内的合法居住地,或是根据案件情况特指嫌疑犯在办案机关所在城市或县域范围内的临时居住场所,可以实施监控居住措施。执法部门不得设立专属的监控居住设施,以免将涉嫌罪行者视为实际被关押。同时,禁止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以及执法部门的其他正常办公场所实施监控居住措施。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委托辩护人,并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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