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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下列费用:(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由劳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对符合受案条件的举报不予受理或者发现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不予查处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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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未按照规定一次性结算工资并付清的。
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用人单位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或者处罚决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周期支付工资。(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结算并付清。(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照计件或者任务完成的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年的,应当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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