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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四条:外交代表享有刑事管辖豁免。 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外...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31条规定,外交代表享受国家刑事管辖豁免。在外交实践中,对于违反国家刑法的外交人员,由于他们不受司法管辖,在国家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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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的规定是这样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本条规定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保证和便利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以及外交人员执行职务,而给予其一种特殊权利和待遇。这种特殊权利和待遇是各国之间按照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则,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协议,相互给予的。
外交豁免权全称为外交代表的管辖豁免权。外交豁免权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豁免是指对驻在国管辖权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权之内。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了保证和便利外交代表执行正常职务,各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惯例或有关协议相互给予。外交特权和豁免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外交代表个人,因此个人无权自行放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外国驻我国的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辖豁免权。比如,当事人想对外国驻我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交代表不享有民事管辖豁免权: (1)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人,其所属主管机关明确宣布放弃司法豁免权的,驻在国法院则有权受理对其提起的民事诉讼; (2)外交代表用私人名义涉及在中国的不动产诉讼; (3)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引起的诉讼; (4)外交代表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或者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 (5)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中国境内造成的事故而引起的诉讼; (6)外交代表本人主动提起诉讼,因而引起对方当事人应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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