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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立项目开展涉外加工业务,以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增加外汇收入为主要目的,同时立足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实际情况。国内原材料充足,生产的产品...
订立涉外承揽合同: 一些规模较大的涉外承揽项目,尤其是与提供技术和设备相结合的项目,通常带有补偿贸易的性质,因此,在涉外承揽合同正式签订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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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民法典规定涉外继承公证是指被继承人、继承人、遗产这三个继承的法律关系中,有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 2.依照《民法典》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可由有管辖权的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 (1)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2)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或不动产; (3)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 3.下列情况公证处则不出具继承权公证书,而是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出具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有关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这些证明书发往域外,再按照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或被继承人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定继承遗产: (1)当事人需要继承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不动产; (2)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3)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 4.申办涉外继承公证,所有继承人均应向同一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如果有的当事人在域外或外地工作不能前来的,要办理委托书,委托亲友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分别经当地或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和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当事人在香港的,应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继承人中有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向公证机关提供合格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已当事人申办涉外继承权公证时,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同样,监护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在国外死亡的须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死亡证明或其他根据;在国内死亡的,应提交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在没有以上证明的情况下,应提交尸体火化单据;对于早年死亡无法提供直接证据的,可根据死者墓碑照片、死者讣告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死亡的证据,同时须由两个以上的知情人作证;如果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公告。 (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契证、银行存款单、有价证券和数额等有关材料。 (4)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当事人应提交遗嘱原件。遗嘱人在国外立的遗嘱,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5)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例如:提交结婚证书或收养关系证书,证明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是夫妻关系或者是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也可以提供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特别应注明继承人对死者生前是否尽过扶养、抚养、赡养的义务等有关情况的证明。 (6)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本人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一、要约 要约的概念及其必要条件。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二、承诺 承诺的概念及其必备条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必人备如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是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1)订立前的准备 一些规模较大的涉外承揽项目,尤其是与提供技术和设备相结合的项目,通常带有补偿贸易的性质,因此,在涉外承揽合同正式签订之前,一定要做好订约前的准备工作,即要确立项目,编写项目建议书,作可行性调查研究,并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2)涉外承揽合同的洽谈和签订 在进行了可行性研究并编写了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后,双方当事人便进入了合同的洽谈签约阶段.一般中方单位应主动草拟合同文本,提交双方洽谈.主办单位要组成专门的洽谈队伍,一般来说,可由参加可行性研究的人员组成谈判班子,这中包括商务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法律人员.参加洽谈的人员应该既坚持原则,又实事求是,有一定的灵活性。 (3)涉外承揽合同的审批 涉外承揽合同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一般由对外经贸部门负责.主要从项目是否按审批程序办理,有无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的定性是否准确,合同当事人的资信是否可靠,设备价格,工缴费标准,进口料件的加工出口率与损耗率是否合理,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条款是否完善等方面进行审查,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严密性.审批权限按之下规定: 凡是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材料动力平衡,其产品也不涉及外国市场配额,同时用汇又在100万美元之下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研究确定和审批,报国家计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和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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