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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诈骗要看行为人是否是故意开的空头支票,如果是,一般构成相应的票据诈骗罪。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构成票据诈骗...
1、《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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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贷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并支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促进生产发展,同时还通过发放贷款促进商品流通,促进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发展。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以下是空头支票罚款申辩书**银行的参考:你在年月日制作的第一份行政处罚意见通知书我们公司收到了,现在发表了这份意见通知书。我们公司在年月日向有限公司支付金额为元的支票,支票号码为**。当天,我们公司的账户上有**。支付账单的金额已经足够了。到十五号为止,我们公司账户上的金额是足够的支票金额。到xxxx年xx月xx日为止,我们公司的账户金额是**。**有限公司把支票交给了**商业银行。本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接到**银行的电话,通知公司账户支票金额不足**元。我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存入账户**元。支票在xxxx年xx月xx日被这家商店拉走了。已经进入对方公司账户。基于上述我公司不是故意开空单,而是在知道金额不够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措施,存足金额支付票款。我们公司出的支票金额很少,现在已经向对方支付了支票金额。这与票据法和票据管理方法规定的故意开头支票状况有本质区别,情节轻微,没有危害结果。我们公司以前没有违反行政处罚法,也没有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请免除我们公司的行政处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贷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并支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促进生产发展,同时还通过发放贷款促进商品流通,促进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发展。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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