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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2-03-02
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一)款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还应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时间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规定,医疗期按劳动者工作年限确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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