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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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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送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二审行政诉讼:二审书面审理适用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经一审法院提交的案卷材料审查,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再传唤当事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到庭调查核实,只有经过书面审理后才能作出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首先应当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应当全面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审查不受上诉人在诉状中止范围和上诉内容的限制。 行政诉讼的二审审理方式可以分为两种: (1)书面审理。二审的书面审理适用于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经过一审法院报送的案卷材料、上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再传唤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调查核实,只通过书面审理后,即可作出裁判。 (2)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与一审相同。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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