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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
您的问题已收悉,首先,就您的问题我们为您进行一个初步的分析,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医疗纠纷受害方的举证责任轻于医院,一般由医疗机构就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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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 1、由患者对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等相关事实进行举证; 2、由医疗机构对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进行举证。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患者应当承担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 三种法定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争议的专业性较强,但在举证责任上立法采取了便利患者维权的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在患者有理由质疑医疗行为可能存在过错时,由医疗机构证明其行为没有过错,如其不能证明,则可推定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以此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践患者需要对其医疗行为存在问题提出合理的质疑或证据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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