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 1、由患者对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等相关事实进行举证...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 1、患者应向医疗机构举证损害等相关事实; 2、医疗机构应当证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 患者(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原告)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上述问题,患者(原告)用门诊或者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单、诊断结论或者诊断证明等就足可以证明。故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应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医方要求复印病历、保存第一手资料。
医疗争议的专业性较强,但在举证责任上立法采取了便利患者维权的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在患者有理由质疑医疗行为可能存在过错时,由医疗机构证明其行为没有过错,如其不能证明,则可推定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以此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践患者需要对其医疗行为存在问题提出合理的质疑或证据既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无过错承担举证的责任。这与《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正好相反,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通常被称为的“举证责任倒置”。 1、医疗服务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在通常情况下,患方不可能具备相应的医疗知识,对医疗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难以了解,因此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中有过失行为。 2、诊疗护理虽都有病历记载,但这些病历都在医师或医院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之中,患者无法接近或获取。即使卫生部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对病历的保管与查阅作出过规定,对患方也是大为不利的。 3、有些情况下,如患者处于无意识状态、死亡等情况,对医疗行为有无过失不可能认知,也就更不可能举证。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30人已浏览
453人已浏览
184人已浏览
18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