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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公司股东自行组织的清算中,应当保证各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和确认权。2、在申请审查阶段,受案法院应当召开听证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其在自行清算中不存在故意拖延清算,或者不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和可能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相应证据。3、最高法院对公司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了非法清算造成的赔偿责任可以涉及诉讼。显然,股东对清算行为效力的异议是一种新的诉讼类型。一般而言,股东对公司清算的异议之诉中的被诉主体应根据公司是否被注销而有所不同。
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救济途径: 1、危害行为的停止请求权; 2、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 3、对有瑕疵股东会决议的诉讼制度; 4、股东申请法院质疑公司是否存在之权利; 5、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隐名股东没有直接提起损害股东利益的诉讼的权利。若是隐名股东经过其余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显名的,可以提起诉讼。提起损害股东利益的诉讼需要经过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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