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对不动产异议登记的效力有: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临时限制权利人行使处分权。 2、异议登记最基本法律效力是阻断登记公信力,避免登记簿记载的...
1、对不动产异议登记的效力有: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临时限制权利人行使处分权。 2、异议登记最基本法律效力是阻断登记公信力,避免登记簿记载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异议登记是真正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针对不动产登记簿的正确性提出异议而向登记机关申请的登记。 异议登记作为一种保护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临时性措施,对登记记载的权利人而言,异议登记可以暂时限制,将其处分行为规定为无效行为; 或者将其处分行为规定为效力待定行为)其按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去行使权利;对第三人而言,异议登记可以暂时排除第三人依据登记簿的公信力以取得物权。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无论是更正登记还是确认物权之诉,通常都要求异议一方提供相当的证据,否则,法院或者登记机构不会受理其更正登记的请求或者确认物权的诉讼请求。这就客观上需要给予异议人搜集证据的时间。而在此期间,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能对其房屋进行处分,第三人善意取得该房屋权利,从而可能导致最终虽然真正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的记载确有错误,但房屋已经被处分,其无法要求返还房屋。这就需要在法律上设计一个制度,它能够给尚没有证据的真正权利人一段时间用来搜集证据,同时它应当限制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对其房屋的处分权,避免第三人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权利。这一制度就是他。 因此,异议登记的本质在于:他不是对物权变动状态本身所进行的登记。他的功能,一方面在于其给真正的权利人提供了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措施,给予了真正权利人搜集证据的缓冲时间,避免第三人善意取得存在错误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另一方面,他有阻断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和推定力的作用。这就是说,在发生他的情况下,表明有人对登记权利的归属或者内容产生了争议,如果第三人罔顾他的警示仍然进行交易,因登记的善意推定效力已不存在,其将无法主张善意取得。
不动产登记效力,是指通过登记这一法律事实对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所施加的实际作用。从法律效力来看,房地产登记的效力包括公示效力、公信效力、对抗效力和权利正确性的推定效力。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房地产登记效力如何?,各国由于基本国情和历史传统差异,房地产登记的效力也不同。关于房地产登记的效力,学术界也有不同的观点: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要件主义模式之争。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根据登记对抗主义,不动产产权变更不需要登记,因此,房地产登记没有公信力,只有对抗力,不经公示就可以发生物权变更,理论上不仅矛盾,并且在实践中对第三人的保护也是不利的。登记要求主义因不动产产权变动必须登记,因此,登记具有公信力,符合物权的排他性效力,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应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优。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1人已浏览
135人已浏览
116人已浏览
18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