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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不动产异议登记的效力有: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临时限制权利人行使处分权。 2、异议登记最基本法律效力是阻断登记公信力,避免登记簿记载的...
不动产登记主要有以下效力: 1.不动产登记具有物权设定或者变动的效力,即不动产登记是基于法律行为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依法需要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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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物权变动的效力,一般来说,以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都是从登记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凡是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其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都需要依法办理登记,只有从办理登记时起才发生物权的设立和变动。 二是权利推定效力,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应当被推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人,在登记没有更正也没有异议登记的情况下,只能推定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就是物权人。 三是善意保护的效力。它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即便以后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物权不存在或存有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
1、对不动产异议登记的效力有: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临时限制权利人行使处分权。 2、异议登记最基本法律效力是阻断登记公信力,避免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滥用登记公信力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异议登记本身可视为一种公示方式,对抗之前登记的权利内容的公示,以新公示对抗前公示。
不动产登记效力,是指通过登记这一法律事实对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所施加的实际作用。从法律效力来看,房地产登记的效力包括公示效力、公信效力、对抗效力和权利正确性的推定效力。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房地产登记效力如何?,各国由于基本国情和历史传统差异,房地产登记的效力也不同。关于房地产登记的效力,学术界也有不同的观点:登记对抗主义和登记要件主义模式之争。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根据登记对抗主义,不动产产权变更不需要登记,因此,房地产登记没有公信力,只有对抗力,不经公示就可以发生物权变更,理论上不仅矛盾,并且在实践中对第三人的保护也是不利的。登记要求主义因不动产产权变动必须登记,因此,登记具有公信力,符合物权的排他性效力,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应以登记要件主义为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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