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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时,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责令支付经济...
原劳动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扣除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除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经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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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扣除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除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即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经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薪情况:(一)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的;(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工厂规章制度和工厂纪律有明确规定的;(四)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有关。经济效益下降时,工资必须下降,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五)因劳动者请假等相应减薪。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发出支付令,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被扣除的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按照《劳动法》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但是,以下几种减发工资的情况不属于“克扣工资”: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当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时,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责令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相当于工资报酬的25%;经济赔偿金的数额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还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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