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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证据保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证据有可能灭失的危险。在仲裁程序中,有些证据如果不能及时收集、保存,就有灭失的可能,在仲裁审理中就无法...
证据保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据有可能灭失的危险; (二)证据以后很难获得; (三)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决定仲裁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如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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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证据保全方法:保全证人证言证据,应当采用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或者录音的方法;对于物证的保全,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检查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像,或者保存原物;对于书证和视听资料,可以及时检索到仲裁委员会进行保全;其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具体规定,根据当地实践经验进行证据保全。
1、当事人应当书面申请。证据保全程序的启动始于当事人提出的书面证据保全申请。证据保全申请应当向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2、仲裁机构应当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涉外仲裁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3、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决。人民法院收到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后,认为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有充分理由,有必要保全证据,应当及时作出保全证据的裁决。裁决应当明确:何时、何地、何种方式保存证据,以便仲裁委员会进行调查和使用。4、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据保全申请不符合保全条件的,可以通知当事人民法院。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仲裁机构提请人民法院,对争议的标的或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限制其对财产进行处分或转移的一项法律制度。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必须由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而且应当根据法律的现定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对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明确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保全证据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仲裁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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