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双方协商《》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
双方协商《》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几种公司内部股权纠纷的类型和解决方法:第一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列为合同的相对人,涉及公司利益的应列为第三人。其次,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应当列出股权转让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股东。第三,缺陷出资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如果股权受让方知道出让方出资仍有缺陷,债权人或公司有权将股权受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补充责任。如果受让方不知道,不应承担责任,也可以将股权转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撤销转让合同。第四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涉及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纠纷时,一般应将显名股东列为被告;当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公司被列为被告;与第三人有关时,第三人与显名股东发生纠纷,将显名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和隐名股东,第三人应当将隐名股东列为被告。
公司内部发生股权纠纷的处理方式:一般情况下,内部股东之间可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依法作出判决。
股权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权上的争议,主要包括:股东出资纠纷、股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利纠纷、公司治理纠纷等。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特有的运行机制。即在所有权与经营权(控制权)相分离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公司整个管理机构能够按部就班地实现企业的长期战略目标和计划。而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管理人员、职工等)之间所作的一整套的组织制度安排。 在《公司法》里,明确构造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大权力结构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纵观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几乎没有一个治理模式下的股末大会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我国也概奠能外。股东大会更多地成为第一大股东的常会,显然难以有效地行使其最终决定权。随着放权让利和公司制改革的推进,所有权主体逐渐清晰。因而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权力相应需要予以明确。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国家进行国有企业改革息息相关。要通过在证券市场上引人社会资金。一方面来改善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另一方面刚打破国有企业单一的所有权结构。引入富有经营性和市场化的股东。现阶段。上市公司中国家股转让的倾向是国家股向完全的企业法人股和不完善的企业法人股的转变,其途径在于通过增加法人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法人股大股东的改变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从而在根本上避免国家股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机制上的混乱,也使得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不再局限于通过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来实现。法人股大股东的引入,使上市公司从”所有者缺位“导致的治理主体”虚拟化中找回了一个实实在在的法人治理主体,而法人治理主体的重新确立则将显著地改变上市公司原有权力机关的构造与功能。并在股东和经营者之间建立起一个相对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和激威机制。这样,上市公司在购并中国有股、法人股的股权纠纷问题将会大大减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97人已浏览
280人已浏览
248人已浏览
14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