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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范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慈善组织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近日,民政部、工信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此外,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对慈善组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提供的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慈善组织有违法违规情形的,由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依法查处。
《慈善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了四种特殊情况下的备案方式:一是突发事件备案。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二是跨区域备案。慈善组织需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开展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三是合并备案,对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四是变更募捐方案的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慈善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除此之外,法律还规定了四种特殊情况下的备案方式:一是突发事件备案。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二是跨区域备案。慈善组织需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开展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三是合并备案,对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四是变更募捐方案的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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