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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需要作出答复的,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
询问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询问人应当在被询问单位职责和询问专题范围内询问,提出的问题应当重点突出、清晰明确。被询问人应当如实准确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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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内容必须在受质询机关的职权范围内。
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委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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