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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
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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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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