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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需经常委会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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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上的发言,会议前要做好准备,发言要围绕议题力求简明扼要,并可以提交书面发言。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时,提出的重要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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