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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学后学生的责任由谁承担:是学生还是家长?

2024-11-06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学校与未成年在校生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以教育引导、管理规范与保护照护为核心内容的互动关系,而非我们通常所说的源于民事法律条文和血亲情感维系而产生的法定监护职责关系。 仅在學校履行教育教学任务或是组织校外实践性活動時,因疏忽大意或过失行为导致未成年学生遭受人身傷害,或者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学設備、生活設施等場所内,由于突发性的不可抗力因素引发未成年学生人身傷害事故,学校方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這並不代表學校教育、管理、保護的职责可以替代家長的監護義務。作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家長們應在日常生活加強對子女的安全教育,尽职尽责地履行監護职责,確保孩子的各项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尤其需要強調的是,學生放學之後,本應及時返家,若家長對此採取放任自流的方式,甚至对孩子是否已經平安到家置若罔闻,從而使孩子脱离家庭監護,從事與其年齡、智力水平不符的高風險活動,最終酿成不幸后果,那麼,孩子遭遇意外,其責任在於家長的無知,過錯則在於家長自身。《學生傷害事故處理办法》第十三條

相关法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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