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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规定,学校对校内学生事故依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校外,如果学校有先行行为导致应当承担以外,其他的可以不负责任。如果是上放学途中,学...
●学校意外事故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在这类事故中,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其行为并无不当的,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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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有一个《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其中确立的原则是,如果学生离开学校后的意外伤害事故与学校所安排的课程或作业等有直接关系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这种责任一般是一种补充责任。 如果学校没有安排学生进行不当的活动,学生正常放学出了校门所受的意外伤害,应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与学校无关。 如果你认为学校有责任,可以向主管教育机关进行投诉,教育行政机关有职责进行调查与协调。
1、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就有责任的说法是不对的。2、学校是教育机构,不是赢利机构,如果每个学生受到伤害都找学校赔偿,学校还要开吗3、对于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要赔偿是有条件的。前提是学校必须未尽到管理的义务例如,学生在放学后有楼梯不走而是滑梯下来,学生是有责任的。而且,学校老师在得知学生受伤以后积极进行抢救处理,没有延误时间,因此,不存在过错的。所以,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
民法规定,学校对校内学生事故依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校外,如果学校有先行行为导致应当承担以外,其他的可以不负责任。如果是上放学途中,学校大门口附近事故,根据具体情况认为是否有监管责任。一般来说,校园以外,放假期间,学校无责任。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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